常银焕律师,济南商标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域名收购合同
【 function bookmarkit之事实,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收购甲方的上述网站达成如下协议:
1、被收购网站的基本情况为:XXX网站,日访问ip为5,000左右,属于XXX网站;
2、本协议被收购的标的物包括域名为… 和这3个域名所指向的空间的所有内容以及与此域名和网址上的内容有关的所有知识产权;
3、收购费用和付款方式:全部收购费用为 元,分 期给付。
第一期:费用 元;给付时间为乙方取得与本网站相关域名的所有证明文件和注册证书等以及合法并实际获得域名管理权限之日起3日之内;
第二期:费用 元;给付时间为 乙方合法并实际获得网站空间管理权限之日起7日之内;
本协议所称合法获得管理权限是指双方自愿协议转让并依法变更了本协议所指标的物权属;
本协议所称实际获得管理权限是指乙方取得甲方的管理密码 并单独享有;
4、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应当确保本网站被收购时其所有权是独立拥有且合法的;
、甲方自愿将本网站以及以本网站为载体的知识产权一并转让给乙方;乙方依约足额给付收购费用后,甲方即不再享有与本网站相关的任何权利,包括与本网站相关的所有知识产权;
、协议签订之日,甲方应当移交与本网站相关的所有证明文件和注册证书等;若需要到有关部门办理网站所有权人变更手续,甲方应当积极配合乙方予以办理;
、协议签订后,乙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足额支付收购费用;
5、因本网站所有权人发生变更,本网站在被收购前的所有债务均与乙方无关,由甲方自行承担。
6、违约:甲乙双方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若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其。
7、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时间: 时间:日
说明:
本政策业已生效。有关实施时间表,可参见网址www.icann.org/udrp/udrp-schedule.htm。
本政策已为所有由ICANN认可的、负责为以.com、 .net、.org结尾的域名提供注册服务的注册商所采纳,亦为某些国家顶级域名的管理者所采纳。
本政策是域名注册商和其客户之间的约定。因此,本政策以;我方;或;我们的;指称域名注册商,而以;你方;或;你们的;指称域名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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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1、目的
本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已经由互联网络名称和数码分配公司所采纳,并以附件的形式并入你方的注册协议。该政策为你方与我方以外的任何其他方之间因你方所注册的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及使用而引发的有关争议设定了条款和条件。本政策第4条所规定的解决程序将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和选定的行政争议解决服务提供者的《补充规则》而进行。
2、你方的陈述
你方申请注册某一域名或要求我方保留或更新某一域名注册时,即向我们陈述并保证:你方注册协议中所作的陈述是完整的和准确的;就你方所知,域名的注册将不会侵害或妨碍任一第三方的权益;该域名的注册并非出于某种不法目的;以及你方不会在明知违反有关可适用的法律或法规的情况下使用该域名。你方有判断你方域名注册行为是否侵害或妨碍他人权益。
3、撤销、转让和变更
在下列情况下,我方将撤销、转让和变更域名注册:
根据本《政策》第8条的规定,我方收到你方或你方授权代理人提交的书面的或适当电子形式的通知,要求采取此类行动;
我方收到有管辖权的法庭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定,指令采取此类行动;
我方收到行政专家组在依据本《政策》或依据为ICANN所采纳的本《政策》以后版本而进行的、以你方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行政程序中所作出的裁决,要求采取此类行动。条和第4条)
我方也可根据域名注册协议的条款或其它合法要求撤销、转让和变更域名政策》
4、强制性行政程序
本条限定了你方应交由强制性行政程序解决的争议类型。该程序将由网址www.icann.org/udrp/approved-providers.htm 中所列明的行政争议解决服务提供者之一进行。
a. 适可的争议 一旦第三方根据《程序规则》,向一适格的争议解决机构提出如下主张时,你方有义务加入该强制性的行政程序:
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因所持有的域名业已广为人知者;或者
条所规定的合并审理的情形外,该争议解决机构将管理案件程序性事项。
e. 程序的启动和行政专家组的指定 有关案件的启动程序、案件进行程序及裁决争议的专家组的指定程序由《程序规则》另作规定。
f. 合并审理 如果你方与投诉人之间存有多个域名争议,你方或投诉人均可请求将这些争议交由一个行政专家组合并审理。该请求应向最初被指定负责双方间在审争议的行政专家组提出。该专家组有权决定将此类争议部分或全部予以合并审理,只要这些合并审理的争议受本《政策》或为ICANN采纳的本《政策》以后的版本所约束。
g. 费用 争议解决机构根据本《政策》就提交专家组解决的争议而收取的所有费用均由投诉人承担,但你方根据《程序规则》第5 条的规定选择将行政专家组成员由一名专家扩充为三名专家的情形除外。在这种情形下,全部费用由你方和投诉人平均分担。
h. 我方在行政程序中的介入 我方不参与管理由行政专家组所进行的任何程序。此外,我方对因专家组裁决而产生的结果不承担。
i. 救济措施 投诉人通过行政专家组程序可获得的救济措施应限于要求注销你方域名或将你方注册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说明: 本政策业已生效。有关实施时间表,可参见网址www.icann.org/udrp/udrp-schedule.htm。 本政策已为所有由ICANN认可的、负责为以.com、 .net、.org结尾的域名提供注册服务的注册商所采纳,亦为某些国家顶级域名的管理者所采
j. 通知和公布 争议解决机构应通知我方由行政专家组针对你方注册的域名所作出的任何裁决。所有根据本《政策》所作裁决均全文在互联网上予以公布,但专家组在特殊情形下决定裁决中不宜公布的部分除外。
k. 司法程序的可行性 第4条规定所要求的强制性行政程序并不排除你方或投诉人在该强制性行政程序开始之前或结束之后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独立解决。如果行政专家组裁定你方域名应予注销或转移,我们将在得到有关争议解决机构行政专家组的裁决通知后、在执行该裁决之前,等待十个工作日。然后,我们将执行裁决,除非我们在该十个工作日的等待期内收到你方在投诉人根据《程序规则》第3。个工作日期间内收到了上述文件,直至我们收到令我们确信双方已解决争议的证据;令我们确信你方诉讼请求已被驳回或撤销的证据;或者,法院有关驳回你方诉讼请求或裁定你方无权继续使用域名的裁定副本,我们将不执行行政专家组的裁决,也不采取进一步的进行。
5、 其它争议及诉讼
所有你方与除我方之外的他方当事人之间的其它并非根据本《政策》第4条强制性行政程序规定而提起的有关你方因域名注册而引起的争议,均由你方与该方当事人通过法院诉讼、仲裁和其它可适用的程序予以解决。
6、 我方有关争议的介入
我方不以任何方式参加你方与除我方之外的他方之间因你方注册及使用域名而产生的任何争议。你方不得在任何此类程序中将我方列为当事人之一方或以其它方式使我方介入该程序。一旦我方在此类程序中被列为当事人之一方,我们则保留进行适当辩护以及采取其它必要行动以维护我方利益的权利。
7、 维持现有状态
除前述第3条所规定的情形外,我方将不对根据本《政策》注册的域名予以撤销、转让、使之生效或失效,或以其它任何措施改变域名现有状态。
8、争议期间的转让
a. 将域名转让给新持有人 你方不得在下列期间将注册域名转让给另一持有人:在根据第4条而提起的行政程序进行期间,或该程序终结后15个工作日内;或者在针对你方域名起的法院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进行期间,除非接受域名转让的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接受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约束。我方保留对违反该条款规定所进行的域名转让予以注销权利。
b. 变更注册商 你方在根据第4条而提起的行政程序进行期间或该程序终结后15个工作日内不得将注册域名转移给另一注册商。只要你方在我处注册的域名能够继续成为在依据本《政策》条款针对你方而提起的程序中的争议标的,你方可在法院诉讼或仲裁程序进行期间将注册域名转移给另一注册商管理。如果你方在法院诉讼或仲裁程序进行期间将域名转移给我们管理,则有关该域名的争议仍应适用原注册商的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9、本政策的修订
我们有权在征得ICANN的同意后适时对本《政策》予以修订。我们将至少在修改后的政策生效前30日将其在上予以公布。如果本《政策》已为投诉人在向争议解决机构提交的投诉书中所援引,则你方应受投诉人援引时有效的政策文本约束。除此之外,无论是域名争议产生在修订文本生效之前、生效之时抑或生效之后,所有的这些修改之处均对你方具有约束力。如果你方对本《政策》的修改之处不予接受,你方唯一的救济方式是取消在我处的域名注册,但你方无权要求返还你方业已向我方支付的任何费用。业经修订的政策文本直至你方注销域名注册时为止对你方均予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