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银焕律师,济南商标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常银焕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版权贸易合同
授权方: 合同双方: 被授权方:
合同签订地:
合同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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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双方就甲方拥有版权之_________授予乙方_____ ____权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作品
第一条 授权作品
1、 作品名称:
2、 作品类型:
3、 作品完成时间:
4、 作品是否发表:
5、 首次发表国:
6、 作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受保护期限: 年 月 日——年 月 日。
7、 版权登记证书号码:
第二条 版权所有人
1、 作者:
2、 国籍:
3、 版权所有人为:
① 作者:
② 职务作品所有人:
③ 经过转让后的版权所有人:
-注:需版权贸易合同 授权方: 合同双方: 被授权方: 合同签订地: 合同签订日期: 授权方: 合同双方: 被授权方: 合同双方就甲方拥有版权之_________授予乙方_____ ____权
1、因不可抗力事件,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2、一方违反合同有关条款,另一守约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3、根据合同规定行使单方合同解除权,并不表明其放弃向违约方追索违约金和赔偿金;
第十章 违约
第二十四条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双方如违反本合同之约定,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在合同正常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客户提出的赔偿,支付法院诉讼费用,律师费等。
第十一章 其他约定
第二十五条 通知方式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之所有通知应以书面为之,且应以信件、传真之方式送达对方之如本合同所载之主营业处地址,若地址有所变更应通知对方,否则视同已送达通知。
第二十六条 不可抗力
因战争、叛乱、火灾、爆炸、地震、天灾、洪水、干旱或恶劣天气,以至于无法送达、无法供给、无法生产、或者政府法令、而造成之破坏、损失、迟延等耗损,双方各自的损失自行负担,直至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为止。
第二十七条 合同修改
本合同非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不得任意修改、增、删。若有增、减或变更本合同内容之必要时,应以书面为之。
第二十八条 法律适用
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构建,有关本合同的解释、履行等相关事宜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九条 争议解决
双方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采用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由________仲裁委仲裁;
2、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合同签订之日时生效。附件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住址: 住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签字人: 授权签字人: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授 权 书
甲方公司根据与被授权方签订之版权贸易合同,将本公司拥有著作权之下列__________使用权授予乙方公司,允许乙方公司享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____________之权利。
授权版权名称:
被授权人:
授权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
授权方式:
授权语言:
授权期限:
授权日:
授权方:
授权方电话:
授权方签字盖章:
北京市德昀律师事务所 律师·高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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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知识产权局是专利权质押合同的登记管理部门,具体工作由协调管理司负责。
二.登记申请文件齐备且费用交纳完毕之日为受理日。
三.协调司将受理后的申请文件输入“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数据库”,进行管理。
四.如需补正,通知当事人根据《补正通知书》限期补正。
五.逾期不补正、补正不合格或出现不予登记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
六.对登记申请所涉及的专利权进行检索,确认其在质押期间的法律状态。
法律状态不明确的,不予登记。
七.自受理日起15日内,协调司对登记申请作出审查决定。
对不予登记的,向当事人发出《不予登记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对准予登记的,向当事人及我局流程管理部门发出《准予登记通知书》,进入各审查部门相应的授权后管理程序。
八.涉及已质押专利权的著录项目变更请求等有关事项,审查一部、六部和七部在接到请求后,应当首先经协调司确认其已获得质押双方同意后再予办理其他手续。
九.对以非法手段骗取质押合同登记的,将依法予以注销。
十.当事人凭协议及有关文件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的变更或转质登记。
十一.因质押期满或其它原因需解除质押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办理登记注销手续。
十二.登记注销后,协调司向当事人及我局流程管理部门发出《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注销通知书》,进入各审查部门相应的授权后管理程序。
十三.债务清偿失败时,按照合同约定处置质物。
涉及专利权转移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四.协调司设立“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簿”,供公众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