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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

2017年7月12日  济南商标律师   http://www.qwnoi.com/
  美国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
  (一)美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概述
  在美国,商业秘密从19世纪中叶开始受普通法保护,至19世纪末现代商业秘密法的基本特征已经明确确立。1939年美国法学会制定了《侵权行为法第一次重述》,成为商业秘密保护的第一个法律性文件,1979年美国律师协会推出的《统一商业秘密法》,现已被美国大多数州所采纳,该法从私法的角度对商业秘密做出了规范,但未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制裁问题。
  1996年美国国会制定的《反经济间谍法》(economic espionage act,eea)打破了商业秘密州立法的局面,其作为联邦制定的法律,规定了经济间谍罪及侵犯商业秘密罪。经济间谍罪是指:任何个体或组织意图使其行为有利于或明知其行为有利于外国政府、部门、代理组织而故意(1)偷窃,未经授权而占有、获取、带走,隐藏,欺诈等手段获得商业秘密的;(2)未经允许而拷贝、复制、勾画、绘制、拍照、下载、上传、改动、破坏、影印、复印、传播、提供、发送、邮寄、交流或转达商业秘密的行为;(3)明知某商业秘密是被偷窃或未经许可占有、获得、转换而接受、购买或拥有的;(4)企图实施上述(1)-(3)所列行为的;(5)与一人或多人密谋实施上述(1)-(3)所列行为,且其中一个或若干他人实施了针对密谋对象的行为。对犯上述罪行的自然人可处50万美元以下罚金或15年以下监禁,对犯上述罪行的组织可处1000万美元以下罚金。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意图将某商业秘密(该商业秘密是与某种为州际贸易或国外贸易生产的或处于州际贸易或国外贸易的产品相关或被包含在内的)转化为除商业秘密所有人之外他人的经济利益,有意或明知该罪行会有损所有人的商业秘密,而故意实施以下(1)-(5)所列行为的。此处的具体行为与商业间谍行为中的(1)-(5)项一致,只是在处罚上略轻。同时,对于商业秘密也从法律上做了认定,即“以各种形式存在的有关金融、商业、技术、经济或工程的信息,无论其为何种形式,只要采取合理措施保持信息处于秘密状态,并且该信息因不为公众所知而具有现实或潜在的独立经济价值”。
  (二)美国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主要特点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美国的商业秘密犯罪立法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对于商业秘密的界定范围宽泛,概括较详细,有利于实际操作运用。任何形式的信息只要符合保密性、价值性的特征即可被认定为商业秘密,而且价值性并不要求现实的经济利益,可以是预期的经济利益,保密措施仅要求“合理措施”,所有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经营规模、内容采取相应的措施,强调措施的差异性。
  2.美国法律对于商业秘密犯罪的处罚较重。其罚金刑数额高,监禁期限长,对企图实施商业秘密的未遂行为也予以处罚。体现了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和国家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视程度[2]。
  3.美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只含定性因素而没有定量因素。商业秘密犯罪的规定也体现了这一特征,主要实施了《反经济间谍法》中涉及的行为,即可入罪,而无论权利人是否有实际损失或犯罪人是否得利。
  可以看出,美国的立法逐渐重视了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但又不完全依赖于刑法,而是将刑法保护作为商业秘密民事保护的补充,这是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发展趋势,也是我国商业秘密立法应当遵循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