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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争议
域名服务机构予以注销的情形
2017年8月8日
济南商标律师
http://www.qwnoi.com/
已注册的域名出现下外情形之一时,原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予以注销,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域名持有者:
(一)域名持有者或其代理人申请注销域名的;
(二)域名持有者提交的域名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三)域名持有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相应费用的;
(四)依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判,应当注销的;
(五)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规定的。
文章来源:
济南商标律师
律师:
常银焕
[济南]
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qwnoi.com/news/view.asp?id=889660684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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