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商标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知产合同

知识产权纠纷有哪些?技术开发合同专利归属原则是什么?

2021年10月23日  济南商标律师   http://www.qwnoi.com/

  常银焕律师,济南商标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知识产权纠纷有哪些?

一、知识产权纠纷有哪些

1.归属权纠纷。

是指主体之间就谁是真正的知识产权人谁应该具有知识产权所发生的争议,如是单方知识产权人还是共同知识产权人等纠纷。

2.侵权纠纷。

是指知识产权人与不特定第三人因侵权行为发生的争议,如未经知识产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其知识产权÷导致双方发生的纠纷。

3.合同纠纷。

是指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使用等合伺中各方当事人因合同而引起的争议,如受让方超越合同授权导致双方发生的纠纷。

4.行政纠纷。是指当事人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所做出的决定不服而引起的争议,如对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而产生的纠纷。

二、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原则有哪些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是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最基本、最核心的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就是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全面客观地认定事实,忠于事实的真相。这也是以法律为准绳,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条件。

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准确地适用法律,辨明是非,明确,制裁违法行为,保护合法权益,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作为准绳的法律,既包括实体法,又包括程序法。

2、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宪法所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的具体体现。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是指任何当事人在法律上的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都平等地受我国法律保护,任何当事人违法犯罪都应受到平等的追究和法律制裁。不论当事人职业、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有何差别,不论其是公民、法人,还是其他非法人组织,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容许当事人有任何法外特权,不容许因人而异,不论是中国当事人还是外国当事人,除受对等原则限制外,在适用法律上也一律平等。任何当事人就同一性质的纠纷寻求解决时,均应享有相同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权利,只要纠纷事实相同或相近,就应当得到相同或类似的法律后果。

3、兼顾公平合理的原则

由于知识产权纠纷的复杂性,科技迅速发展等原因导致的知识产权立法滞后,以及成文法本身的局限性,以公平为价值取向的法律却不一定带来公平。要解决法律与公平之间的矛盾,就要借助于兼顾公平合理的原则。对于兼顾公平合理原则的适用,应立足于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并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及在程序上的具体要求,这样既能严格依法实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又能在显失公平的个案或特殊情形下兼顾公平合理,真正实现对公平价值的追求。

技术开发合同专利归属原则是什么?

对于生产企业来说,技术创新是非常重要的,拥有先进生产技术才能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而复杂技术的开发单靠个人是很难实现的,很多情况都是通过协作的方式共同研发。这样,双方要签署一份技术开发合同。那么,技术开发合同专利归属原则是什么下面通过本文告诉大家。

一、技术开发合同专利归属原则是什么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

1、委托开发合同中的权益归属

专利申请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即“专利申请权”属于研究开发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专利权。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优先受让权。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2、合作开发合同中的权益归属

专利申请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优先受让权。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免费实施专利权。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另一方可以单独申请或其他各方可以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二、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受托人欲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2、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或一方为合同的履行进行必要的工作协作和技术指导,保证合同具有研究开发、实施使用的条件。双方可以约定技术协作和指导的具体内容、协作和指导中各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和。如果本合同已经终止或解除,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就该技术项目在需要进行技术协作或技术指导时,应按所提出的要求另行订立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合同,原合同技术协作和技术指导条款的有关内容不再生效。

3、合同双方应明确研究开发经费、报酬及其支付或结算方式。研究开发经费指完成本项研究开发工作所需要的成本。当事人双方应当明确研究开发经费的总金额,以及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的来源。

4、明确利用研究开发经费购置的设备、器材、资料的财产权属,特别要注意,财产权属委托方时等同于开发费代购货物。应从技术性金额中扣除。

5、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进度报告的方式和时间。

6、委托人在领受了受托人交付件后,应立即对该交付件进行测试和评估,以确认其是否符合开发技术的功能和规格。

综上所述,技术开发合同有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合同之分,技术开发合同专利归属要根据不同合同类型区分,如果是委托的,则委托人享有技术专利,而在合作技术开发中,所有当事人都可以平等的享有专利权,除非是另行约定的。专利是重要的知识产权,各方在研发技术之前就应该明确其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