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银焕律师,济南商标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一、律师调查取证内容
1、知识产权调查。
调查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及商业秘密等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协助查清盗版的书籍、音像制品、软件的来源,调查假冒伪劣产品生产窝点,并获取相应证据,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保护知识产权。
2、被执行人财产行踪调查。
接受委托,协助债权人寻找失踪企业、寻找逃逸债务人。协助法院调查、执行、追查被执行人隐藏、转移的财产、帐户,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企业资信调查----商业信誉调查、企业不良记录查找、合伙背景、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产品信息、业务信用调查、防止商业欺诈实地调查。
4、个人资信调查--个人素行、个人资产信用调查。雇佣资质深度实地调查:学历调查、个人信誉调查、个人资质调查、雇员忠诚调查。
5、反不正当竞争调查。
假冒商品、虚假广告、诽谤诋毁、商务欺诈等一切侵权行为调查取证
6、房地产产权、使用状况调查。
7、特定调查----根据委托人的需要,对特定事务进行的合法的调查。
律师调查取证权是指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有权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这是律师应当享有的重要权利之一,也是律师顺利执业的保障。
二、特点
1、律师进行证据调查不具有法律强制性。
2、律师的刑事调查取证权偏重于对委托人有利证据的收集。
3、律师调查所取得的证据材料,必须经过法庭调查核实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对于你提出的问题,调查取证要的就是全面的有效真实的,往往有的证据自己觉得对的结果是不能采纳,就是因为不够全面,调查取证所取得的材料都是要经过法庭核实的。你可以咨询的律师。
遭到他人网络发帖诋毁应当如何维权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网友咨询:
我开了一家个体餐厅,生意红火,聘请了2名厨师和3名小工。上个月,几名顾客在我的餐厅吃饭时,因上菜慢了而发生矛盾。事后没几天,某网站上出现了两篇捏造我使用地沟油、诋毁我餐厅声誉的文章,致使餐厅生意冷清。我对该不实报道进行了调查取证,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也没有查清是谁干的。现在餐厅面临着生存危机,给我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厨师和小工也先后被我解雇。我应该怎样来维权呢
法律分析:
首先,该网站和网络用户的行为构成侵权。不久前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经营主体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网络用户的文章捏造事实、诋毁餐厅,而网站予以刊发,显然侵犯了你及其餐厅的名誉权,构成民事侵权。
其次,该网站或网络用户应当承担侵权。根据规定,你除有权要求该网站停止侵害、删除网络信息、赔礼道歉外,还可以请求给予下列赔偿:赔偿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和聘请律师所支出的符合收费标准的律师费。赔偿财产损失。你的餐厅在他人实施侵权后,公众的信赖度降低,生意冷清,甚至面临生存危机,因此而减少的经营收入,侵权人应当赔偿。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精神损害赔偿。个体工商户应当适用自然人的法律保护。本案中,他人的侵权行为损害了你及其餐厅的名誉权,给你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你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赔偿数额由法院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以及侵权人承担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确定。
最后,你可以选择便于诉讼的管辖法院和被告。根据规定,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法院包括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法院、被侵权人住所地法院和被告住所地法院。为方便诉讼,你可以选择在自己的住所地法院起诉。网络侵权案件中,涉嫌侵权的行为人包括网站和网络用户,但网络用户往往无法确定,因此在起诉时应选择网站为被告。原告起诉网站后,如果网站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可以请求法院责令网站提供能够确定的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法院可以根据案情作出是否责令的决定。在法院查清网络用户后,原告有权追加网络用户为被告。
相关法条:
另外,《侵权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因此,即使将网络用户追加为被告,如果网站对侵权行为有过错的,也应当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