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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提供者侵犯网络著作权怎么认定?网络小说可以做版权登记吗?

2022年5月11日  济南商标律师   http://www.qwnoi.com/

常银焕律师,济南商标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链接提供者侵犯网络著作权怎么认定?

现在网路络技术发展越来越完善,与此同时,在网络环境下的网络著作权被侵权也变得越来越隐蔽,实际中,在网路上只要提供一个链接,就可能会被认定为侵犯著作权。不过,因为是提供链接,所以这种侵权还是间接性质的。


按规定,链接提供者要构成间接侵权,首先需要满足下面的构成要件:


1、存在软件用户的直接侵权行为。就是给提供的链接,被提供的那一方有点进链接,并造成权利人一定的损失。


2、软件供应商对于用户的直接侵权行为起到了教唆、引诱或实质性帮助作用,一般在提供的时候都会说好这个链接里面的内容是什么样的,或是彼此心知肚明的。


3、软件提供商存在主观过错,即明明就知道或是应该知道自己提供链接之后,会给权利人造成损失什么的。


要是被认定是侵犯网络著作权的,你首先得确定自己遭受了多少损失:


1、直接损失


按规定,直接损失是指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所直接造成的权利人的损失,包括权利人现有财产的减少和可得利益的丧失。


2、间接损失


著作权利人为调查和制止侵权以及进行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材料印制费、交通食宿费、审计费等均属于间接损失,侵权人应该对其进行赔偿。


3、实际损失


所谓的实际损失,就是指权利人在起诉时或者在判决前其已实际遭受的损失。


4、预期损失


所谓的预期损失,就是指由于侵权行为导致的对权利人的不利影响或者损害仍在持续存在而产生的损失或者在未来仍会产生的损失,不包括在生效判决判令停止侵权后拒不停止而造成的新的损失。


在确定著作权的侵权损害额后,你可以走下面途径进行维权:


1、双方自行调解


为了能够尽快解决这个纠纷,著作权的所有权利被侵犯的,可以找对方先调解,要求对方停止继续使用著作权作品,并赔偿著作权作品的损失额。如果有导致名誉受损的,还可以要求侵权人通过各种合法方式恢复名誉。


2、到法院起诉


如果一开始擅自使用著作权作品的侵权人就不愿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功,著作权利人就可以到法院起诉。


不过,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专业性较强,所以,你要是损失较大去起诉了的话,建议最好就是及时找个专业律师介入。



网络小说可以做版权登记吗?

按规定,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即可以按规定做版权登记。因此,有些专注在网络上发表文章的人,为争取权益保护,避免被人抄袭,就会想要做网络小说版权登记,那么就得知道是否属于登记的范围。


按规定,以下作品可以做版权登记: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因此,网络小说是文字作品,属于可以进行版权登记的范围。


不过,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品,明确规定不予登记:


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即排除在以上规定的作品之外的。


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要知道保护期限规定如下: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作者的发表权,为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


公民的作品著作财产权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


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发表权等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特殊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


自然人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保护期为自然人的终身至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单位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3、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最后,即使网络小说等作品未进行版权登记,但是同样受法律保护,一旦发现他人有抄袭等侵犯合法权益的,即可以主张损失赔偿。并且数额较大,或者难以确定是否侵权的,那么可以在必要时找个专业律师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