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商标律师
首页
律师介绍
法律文集
在线咨询
联系方式
律师文集
商业机密
域名争议
打击盗版
著作权
知产知识
知产保护
知产合同
知产动态
律师文集
最新文章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
本律师代理的商标侵权及不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
本律师代理的涉“油田污水
本律师代理的涉“油田污水
不断完善专利制度,促进专
光盘著作权转让合同 版权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著作权
作品转载的规定
2017年11月11日
济南商标律师
http://www.qwnoi.com/
作品转载的规定
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其作品的,应当在报纸、期刊刊登该作品时附带声明。
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转载,是指报纸、期刊登载其他报刊已发表作品的行为。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文章来源:
济南商标律师
律师:
常银焕
[济南]
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qwnoi.com/news/view.asp?id=897771849759
[复制链接]
常银焕律师首页
手机微站
最新文章
著作权在网络上有什么变化?网络著作权侵权基本类型
在网站公开很多年老照片侵犯肖像权吗 ?个人街拍侵
什么叫做音乐作品?国内首家官方背景音乐版权交易中
在经营场所播放背景音乐为何要付费?经典歌曲被复制
网络著作权被侵权,怎么赔偿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如
相关文章